恒立油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2013年7月)2013-07-19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实施累计投票制,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时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二条 董事和独立董事一并累计投票分别排名选举。
第三条 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
第四条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
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
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八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
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
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九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
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
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
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
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
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
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
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