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油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8-16
恒立油缸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贵公司已于 2013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董事会第一届第二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厅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立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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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7,550.196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5.48%。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
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
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五年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3-2017
年)》;
4、《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
案》;
5、《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3 亿元自有资
金进行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议案》;
6、《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第 1、2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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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进行统
计,并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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