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油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19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13 年 8 月 1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
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本制度特指审计
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评价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通过应用
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风险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公司
实现其下列目标: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增强科学管理、促进自我发展和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
果,增强竞争能力;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等的可靠性;
(五)为制度基础审计提供条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和其他下属单位的审计
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行政上接受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业务工作上受总经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客
观、公正开展工作及行使评价和监督权利,促进公司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依法和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受其他
部门和个人的妨碍、干涉。
第八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
业人员(包括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
护,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和其他下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故意误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
优势、手段和谋略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压制、刁难或诽谤陷害等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努力学习和掌
握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公司经营管
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通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
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一)、不能以决策者的资格和制度制订者的资格参与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
的能力和独立于生产经营的立场;
(二)、在开展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
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
干扰。也不以个人偏见影响判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 审计部有权要求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结果(或财务决算)、会计或统计报表以及审计部认为与审计活动
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二)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盘点被审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包括现金等);有权检
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合同、协议、生产、
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访
谈,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董事会
或总经理批准,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资产等必要的临时
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员工利益的
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董事长批准,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 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缺陷,有权向董事长、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和事业部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等层次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
议。
(七)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八) 列席公司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根据内部审计工作
需要,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施行;
(九)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充分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
用,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
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请求其他资源的支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决议的部门和个人,
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建议权,在报董
事长批准后,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审计部可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
理建议:
(一) 责令限期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
(二) 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不当得利。
(三) 责令限期退还违规所得。
(四)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五) 冲转和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六) 对触犯法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八) 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董事会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
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
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或总经理如实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范围和审计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
(一)公司及公司内部各事业部、子公司和职能部门的运营活动及结果;
(二)事业部、子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所属的下属单位的运营活动及结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为:识别和管理公司的各种风险,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
适用性、有效性和完成职责的效率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包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
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形式。
(一) 财务和经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 法律法规和政策、预算和计划、制度和程序的遵循性。
(三) 资产保护的经济性和有效性,以及资产经济有效经营的结果。
(四) 专项审计的监督、鉴证、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时间上的定期或不定期、范
围内的全面或局部审计。可以是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
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董事长或总经理临时指令、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
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对于审计范围、对象和客体特别重大的须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包括子公司经济责任
审计、关键人员离任审计、重大项目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除突击审计外,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
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
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搜集审计证据,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
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
象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
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
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收集的审计证据并充分
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底稿上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所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
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
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七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
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
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审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
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书;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被审计单位的
书面意见,提交给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核批准;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经董事会或总经
理审核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编制
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
门应当自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书
面报告审计部。审计部应当自审计建议书或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建议
或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当责令
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董事会或总经理裁决。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
日起七日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
决定。复审小组人员由董事会或总经理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可以回
避),在董事会或总经理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
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
和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终结和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部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密级和保存时间。审计档案未经董事长批准
不得销毁,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二十八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可不
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六章 预算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预算
的操作性和严肃性,评价预算管理的有效性、适当性。
第三十条 预算审计采取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预算分为年度
审计和半年度审计,分项目预算定期抽取审计,特殊项目突击审计或根据董事会的需求实
施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预算审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总结汇报和提出意见建议,财务部、
相关执行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范围
(一) 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预算编制、批复、调整情况。
(二) 检查各部门、子公司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资金计划,本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
情况。
(三) 检查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四) 检查公司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预算审计以公司确定的经营目标中心,具体有以四个控制节点。
(一).预算计划系统
预算审计应切入经营活动的策划阶段,适时参与。一是向管理者提供咨询,以防止编
制的全面预算管理方案不符合要求;二是为预算后的评价、建议作好基础准备。
(二).业绩评估及考核系统
预算审计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在资源调配、风险控制、降耗节能、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其评价与激励功能。
(三).关键职责系统
定期检查被审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跟
踪,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测评,处理好授权与控制的关系,避免目标不相
容或置换推诿,处理好灵活性和权威性的关系。避免因循守旧,处理好预算目标实现难度
(高与低)的关系。
(四).业绩跟踪系统
建立预算审计的分析指标,确定预算审计评估体系。跟踪收集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关信
息资料,及时发现是否存偏离经营目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或隐含内外环境的变化引起的风
险,各种内控制度是否得到遵守等。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审计准备:审计对象经批准确定后,由审计部正式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收集
有关资料。审计对象必须自觉接受审计,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总结,提供必要
资料。
(二) 现场审计: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分组或分类进行检查,深入调查研究,
认真检查,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编写好审计工作底稿。
(三) 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证据支持”的审计
原则,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写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及被审计
单位的意见。
(四) 审计部根据审计结果给出审计建议和意见,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一同报送董
事长。
(五) 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提出复审要求。
(六) 审计意见、建议实施的跟踪检查和审计报告的存档。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节 总则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
确审计责任,以确保审计行为和结果符合准则、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部为确保审计质量,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
要求而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机构自我控制和项目
自我控制。
第三十七条 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部工作、审计人员配备、上岗资格管理、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
归档等全面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 项目自我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审计小组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确定项目小组
成员、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搜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
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的
质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遵循系统性、重点性、可行性、经济性原则。在项目
实施时有效运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使所有审计事项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
求。
第二节 机构自我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事项统一归审计部管理,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实施内部审
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检查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要求并督促内部审计人员严格
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要确保审计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为审
计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机会。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分层分级督导制度,审计项目组长为一级督导
责任人,审计部经理为二级督导责任人,督导人员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根据岗位分工和审计工作建立分级汇报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
现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长、审计部经理汇报,由审计部经理根据事项
的情节轻重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
项,选择信用好、专业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确保审计质量。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在接受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充分考虑被审
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审计风险,必要时可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进行政策和业务学习,同时对质量控制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审计事项进行总结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
量控制制度,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项目工作方案由审计部经理审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由审计部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
利用外部资源,建立评价检查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 项目自我控制
第五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
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跟踪和审计档案 6 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项目组长编制审计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审
计人员组成、审计程序和实施方案等。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
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等。
第五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认真执行审计方案和程序,及时编制工
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楚、结论明确。若发现审计方案
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部经理请求调整方案,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审计证据
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应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十五条 编制审计报告。
(一) 编制审计报告必须以相关的、充分的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二) 审计报告的审核审批。
(1)审计报告经审计部经理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2)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
告。
(3)审计项目组长应依照授权审批权限上报审计经理审批。
第五十六条 审计项目组长在审核审计报告时,也可召开审计小组会议,根据不同情
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一)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 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
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审计责任
(一)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 对审计事项的定性和政策运用负责。
第五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搜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资料,
经审计部经理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八章 内部审计外部评价制度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外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质
量,真正为公司的经营运行服务。
第六十一条 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择,由审计部负责确定,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六十二条 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外部评价
机构和人员应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和胜任能力。
第六十三条 审计部可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一) 会计师事务所。
(二) 内部审计协会。
(三)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十四条 外部评价原则上每 3 年实施一次,在下述情况下,方可适当延长外部评
价的时间间隔。
(一) 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审计部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
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二) 公司在近期组织过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的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五条 所开展的外部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二)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三)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继续教育。
(四) 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
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 外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二) 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对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四)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的反馈意见。
策六十八条 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以
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九章 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
第六十九条 职业道德与工作规范是为了促进公司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规范从业
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
第七十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
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中严守职业道
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审计制度开展审计业务,做到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诚信谨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十二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通
过后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素养,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具有审计、会计、统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职业安
全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三)掌握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准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七)优秀的信息搜集能力、分析归纳和逻辑思维能力、专业知识,良好的建立信任的
能力、计划和组织能力、判断能力。
第七十四条 审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 认同公司文化和价值观,全心全意为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服务,忠于职守,工作
勤勉。
(二) 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积极进取,学以致用。
(三)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办理审计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
业态度。
(五) 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六) 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 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八) 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和职业风范。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 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
(二) 如有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应执行公司的食宿规定。
(三) 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四) 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十章 违纪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
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
报人保密。
第七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事业部、子公司、各职能部门、部门经理及直
接责任人员,审计部可报请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故意误导审计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五)压制、干扰、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七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视其情节轻
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专业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现行的审计法规
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部报董事会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
属审计部。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