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油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2015-09-10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公告编号:临 2015-046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持计划概述
2015 年 7 月 11 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临 2015-028),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
动人承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
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上述增持
的股份。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8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购买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继续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钱佩新女士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至 8 月
3 日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856,200 股,占总股本的
0.13%,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 1350 万元。
截至 2015 年 8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钱佩新女士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钱佩新女士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73,356,2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75.1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合规情况
本次购买行为符合《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
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上市公司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三、增持承诺
增持期间,钱佩新女士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钱佩新女士承诺:在增持行为完成后 6 个月内(即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和《关
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
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