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7
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液压 公告编号:临2018-015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
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该准
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
财政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并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润表新增“资
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净利润项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
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2018 年 1 月 1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根据解读的相关规定: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通知》
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
则。
2018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日期及衔接
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将
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由于“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追溯调整,对 2016 年的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项 目 变更前 变更后
资产处置收益 — -87,377.79
营业外收入 23,224,905.19 23,184,435.05
营业外支出 1,603,108.46 1,475,260.5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
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
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