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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9-01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改善财
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论证充分,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现
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及公告等,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
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及采取的填补回
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填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事项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并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雪华、陈柏、方攸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