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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04-25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良好的公共关系,以利于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实现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畴、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通过公司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和

潜在的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投资者与

公司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

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二)合法性原则:信息披露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
                                    1
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提供信息时一视同仁。

    (四)保密性原则: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树立尊重投资者,爱护投资市场的管理理

念,培育股权文化。

   (二)建立信息双向交流的平台,提供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渠道。

   (三)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赖度,获得市

场的长期支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

   3.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它相关媒体;

    4.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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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方针等;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

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项目、融资、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变化、重

大资产变动、重要对外合作、预算决算、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

息;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位与公司有关的重要

信息;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相关事宜的沟通;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https://www.henglihydraulics.com);

    4.分析师会议或专访;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包括电子邮件;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册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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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 1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公

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适当的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并通过如下方式

保障投资者利益:

    1.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2.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说明和

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在互动

平台予以展示;

    3.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4.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4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行董事长责任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

工作部门;

   2、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熟悉公司经营、

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财务、法

律专业知识;必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热情、有责任心;必须得到

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

市场的运行机制;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的稿件,具有较

高信息披露工作的水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1、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

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

决策相关的信息;

    2、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3、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并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中小投资者经常保持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5
    5、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导;

    6、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行业协会

等保持良好的关系;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8、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备工作规

范,提交董事会审议;

       9、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具体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进行分类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   对投资者投诉的专项记录应完整反映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

况;

       5.   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从事证券

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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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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