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04-25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
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
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内
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并应当主动向公司证券投资部申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配合公司
证券投资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如因内幕信息知情人瞒
报相关信息,导致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
需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
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
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须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三)由董事会秘书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呈送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投资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董事会秘书须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
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该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
国证监会、江苏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其他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指
引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报送事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
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
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须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明
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
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
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
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内幕信
序 (部门)职 码/社会统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知情人姓 联系电话 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务或岗位 一信用代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容
名或名称 阶段
(如有) 码
注: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