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5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内履行信息披露;
(二)完整:公司应全面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三)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实际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
(四)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
述。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处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备于公司证券投资
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
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签字。董事会及总经理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5、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6、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
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外,任何人不
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的部门负
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
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4、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5、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
内容与时限提交。
6、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
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
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
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
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
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编制,
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
格式要求记载有关内容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
报告前至少再发布 2 次风险提示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预告全年
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
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
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以下事件: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总资产的 30%;
(十九)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本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的每月披露 1 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
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条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相
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
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
露日期。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应当包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会计政策变更
对公司的影响、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 2 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调整导致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说明(如有)等。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参照本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审查程序: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均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
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
组织签发工作并将相关公告信息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不得以
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
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在公司住所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七章 保 密 措 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
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
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地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 99 号,邮政编码:21316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0519-86163673,传真:0519-86153331,电子
邮箱:hlzqb@hengli.net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