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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康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9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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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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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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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一)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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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
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应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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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
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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