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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昆股份:法律意见书2021-07-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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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庆丰南路桐昆股份总部五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桐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以及根据上
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
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
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为《关于与福建福化古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
和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签订<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年产 200 万吨聚
酯纤维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该项议案应当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798,919,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2%。经验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8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6,291,6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8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38,447,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9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及其他事项
说明如下:
    (1)议案 1《关于与福建福化古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和福建漳州古雷
港经济开发区签订<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年产 200 万吨聚酯纤维项目投资
协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238,405,35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