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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桐昆股份:桐昆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23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01号文核准,桐
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以非公开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588,45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94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969,999,988.64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075,459.39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962,924,529.25元,已
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另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
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154,328.73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1,961,770,200.5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1】526号《桐
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桐昆股份及浙江恒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佳兴热电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桐乡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招商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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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1年9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04075029000059948
                                             1,963,516,011.37
  限公司桐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9370201040059806
                                                     0
  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3901409810805
                                                     0
  司嘉兴桐乡支行
      总计                   --              1,963,516,011.37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星晨、王颖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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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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