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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中国平安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8-2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选任和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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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存在《公司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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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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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
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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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机制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
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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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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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
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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