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2022-10-27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
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
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0468101_A18 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的要
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专项说明。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专项说明
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
及完整性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
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
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专项说明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要求的情况获取有限保证。在我们的鉴证工作
范围内,我们对专项说明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
提供的保证水平为有限保证,其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我们没有执行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
务中通常实施的程序,因而不发表合理保证的鉴证意见。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在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要求的情况。
本报告仅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
间会计估计变更专项报告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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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 9 个月期间
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0468101_A18 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悦栋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翠蓉
中国 北京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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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