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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深铁路: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0-11-04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本公司于2007 年11 月5 日分别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广

    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广深实业”)、广州铁路集团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

    公司(下称“羊城实业”)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以及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

    8 日分别与上述三家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均将于2010

    年12 月31 日到期终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的要求,本公司需要就有关服务重新签

    订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申报该持续关联交易

    在未来三个年度的额度,并获得非关联股东(独立股东)的批准。

    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本公司于2010 年10 月27 日与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签订了有生效条件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明确广州

    铁路(集团)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与本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包括运输、线路维修保

    养、机车车辆段修、代理物资采购、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物业管理、建筑维修、

    委托运输、工程建设管理及监理以及其他符合该协议缔约目的的服务在内的各类

    服务(统称为“综合服务”)的有关事宜。该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从2011 年1

    月1 日起生效。该协议有效期内,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的关联交易

    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22,207 万元、830,538 万元、955,118 万元。

    有关该关联交易协议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2010 年10 月28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gsrc.com)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特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予以审议批准。关联股东须

    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