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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深铁路: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12-2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铁路”)的

    委托,指派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广深铁路于2010

    年12 月21 日召开的二○一○年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深铁路《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深铁路董事会已于2010 年11 月5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公司网站刊登《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下称“《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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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通知》”),于2010 年11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

    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在法定期限

    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 月21 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

    1052 号广深铁路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深铁

    路董事长徐啸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深铁路《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深铁路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计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17,431,121 股,占广深铁路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72%。

    (三)广深铁路5 名董事、3 名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深铁路《章程》的有关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律

    师共同监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普通决议案《关于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因3

    该议案与广深铁路股东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

    会公告》中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深铁路《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

    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深铁路《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向阳

    负责人:谈凌

    中国 广州 戴 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