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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深铁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28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09 年 10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3 月 2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维
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证券上市地和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或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处理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入档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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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并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而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或
网站就上述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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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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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
   (二十二)     公司股东名册;
   (二十三)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证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构要求提供而尚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
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五)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负责人)和经办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或内幕信息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 公司证券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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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个人;
   (八) 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内容和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
整、及时记录和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供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
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应由涉及的相
关人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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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的,应配合公司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配合公司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属于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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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要求
填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进行登记汇总。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
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依据本
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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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
司进行核实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在做
出责任追究决定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监局。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司证券上市地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或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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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广深铁路                                    公司代码:601333(A 股)、00525(H 股)、GSH(ADS)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注:1.本表所列项目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二条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容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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