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2011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22
King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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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深铁路”)的
委托,指派戴毅律师、戴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广深铁路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深铁路《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深铁路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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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刊登《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
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和
平路 1052 号广深铁路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三)因董事长李文新先生因故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由广深铁路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申毅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深铁路《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深铁路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18,487,497 股,占广深铁路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73%。
(三)广深铁路 5 名董事、6 名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深铁路《章程》的有关规定,
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律师共同监票和计票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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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零
一二年度中国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7、《审议及批准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一二年度国
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决定其酬金》。
8、《审议及批准关于终止徐啸明先生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职务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孙景先生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广深铁路《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深铁路《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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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周年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凌
中国 广州 戴 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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