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2-08-10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关于通过《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2 年 5 月 4 日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监局
下发的(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
知》,公司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
意识,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拟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方案
附后(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请予以审议。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27 日
附件:《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一、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利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公司除分配年度股利外,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可分配中期股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期股利的
数额不应超过公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50%。公司分配中期
股利可以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
金需求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
行利润分配。
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形式分配股利。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年度派息率不低于 30%。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司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期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公
司中期利润表可分配利润额的 50%。公司分配中期股利可以采取现
金形式分配。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六)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原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下列形式分配股利: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应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考虑以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修改由公
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利润分
配方案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充分考虑对公司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发表独
立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修改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和修
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现金分配利润政策
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年度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
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