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深铁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8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 年 8 月 28 日第六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
         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设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投
         资者关系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是:

         (一) 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根据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二) 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三)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公司
               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
               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 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
               答复;

         (五) 根据公司的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六)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回应;对于重大
               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

         (七)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八) 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
               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给其他投资者;

         (九)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管理经营,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
         当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安排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
         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登记。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总会计师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
         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与监管机构保持联系,定期同监管部门进行沟
         通并积极接受、协助和配合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自律组织对公
         司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与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按
        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修
        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者关系部对本制度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