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601333 证券简称:广深铁路 公告编号:2017-010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
场投资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其他法人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1 - 2017/8/14 2017/8/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15 日的 2016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083,537,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66,682,96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1 - 2017/8/14 2017/8/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
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和转让股份数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
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2 元。如其认为取
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QFII 股东需本公司单独提供代扣代缴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请于 8 月 12 日至
8 月 18 日期间向本公司传真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注明中英文全称、所在国(地区)、登记
证号等信息。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
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 1052 号
邮编:518010
电话:0755-25588150
传真:0755-25591480
特此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