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2018-12-01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8-1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63份《民事判决书》、2份《民事裁定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和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239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
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03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36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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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
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
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1.17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
慧应赔偿原告2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3,005,862.48元,并支
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驳回被上诉人26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其他46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94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
2
佣金损失29,811,411.6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份《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裁定如下:
(1)撤销与原告19名自然人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
法院重审。
(2)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
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1,191,617.96
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85号、406号、407号《民
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5号、17号、26号、38
号、39号、40号、53号、54号、55号、56号、76号、77号、86号、96
号、97号、98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43号、144号、159
号、160号、161号、162号、163号、164号、165号、166号、167号、
175号、178号、179号、180号、182号、229号、230号、231号、232
号、234号、239号、240号、283号、293号、300号、302号、304号、
3
305号、306号、349号、350号、351号、352号、353号、364号、416
号、423号、458号、46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42号之一、30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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