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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2018-12-01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8-1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63份《民事判决书》、2份《民事裁定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和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239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

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03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36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1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

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

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1.17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

慧应赔偿原告26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3,005,862.48元,并支

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驳回被上诉人26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其他46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94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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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佣金损失29,811,411.6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份《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裁定如下:

    (1)撤销与原告19名自然人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

法院重审。

    (2)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

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1,191,617.96

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385号、406号、407号《民

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5号、17号、26号、38

号、39号、40号、53号、54号、55号、56号、76号、77号、86号、96

号、97号、98号、124号、125号、126号、127号、143号、144号、159

号、160号、161号、162号、163号、164号、165号、166号、167号、

175号、178号、179号、180号、182号、229号、230号、231号、232

号、234号、239号、240号、283号、293号、300号、302号、304号、

                              3
305号、306号、349号、350号、351号、352号、353号、364号、416

号、423号、458号、46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42号之一、30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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