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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四)2019-01-31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9-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上海市高院”)发来的1份《民事判决书》。 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1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1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

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

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

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

慧应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978,248.10元,并支

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驳回被上诉人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

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26,938,584.32

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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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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