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四)2019-01-31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9-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上海市高院”)发来的1份《民事判决书》。 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1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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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
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
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
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
慧应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978,248.10元,并支
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驳回被上诉人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
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26,938,584.32
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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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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