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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八)2020-04-01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0-0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27份《民事
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2
份《民事判决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116名原告起诉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合计18,815,072.1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
([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116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
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432,654.93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16名自然人)对
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
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
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
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16例上诉申请作出二
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6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原审被告:立信所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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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 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诉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的上诉申请,变更一审判决;改
判为公司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5,53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
利息;
    (2)对于其余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5
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469,972.8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号、139号、253号、643号、
644号、691号、892号、935号、937号、966号、971号、973号、1235
号、1348号、1442号、1448号、1449号、1450号、1652号、1718号、
1824号、2086号、2087号、2088号、2090号、2091号和3114号《民事
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42号和(2020)沪01民
终16号《民事判决书》。



                                3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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