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1-03-22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5,0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98,770.00 万股的 2.52%。其中首次授予 4,189.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8,770.00 万股的
2.11%;预留不超过 811.00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不超
过 16.2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
路 498 号浦东软件园 14 幢 22301-130 座。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金
融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主要业务以互联网为核心平台,向投资者提
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和数据分析,向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基于互
联网平台应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客户包括券商、机构投资者和普通
投资者等金融市场的各层次参与主体。公司在保持中国互联网金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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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行业领先地位的同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期成为在世界范围内
具有影响力的金融信息综合服务提供商。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68,333.92 59,363.81 63,823.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96.42 10,831.34 38,292.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5,279.22 -604.61 -10,809.85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46,828.26 144,168.81 136,080.55
资产总计 205,080.93 203,138.16 200,118.97
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03 0.054 0.193
每股净资产 0.74 0.73 0.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41 7.67 33.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3.60 -0.43 -9.48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张志宏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2 汪勤 董事
3 陈志 董事、财务总监
4 黄海伦 董事
5 孙军军 独立董事
6 丁小银 独立董事
7 赵丽梅 独立董事
8 章新甫 监事会主席、监事
9 吉地日哈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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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裴晶 职工监事
11 方涛 副总经理
12 申睿波 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
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的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5,000.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8,770.00 万股的 2.52%。
其中首次授予 4,189.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98,770.00 万股的 2.11%;预留不超过 811.00 万股,预留部
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不超过 16.22%。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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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
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预留授
予权益,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权益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
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时公司
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激励计划
的,董事会有权在授予前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离职员工或放
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
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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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84 人,为:
1、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核心骨干。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
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有权取
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
员必须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
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
励对象的人员。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
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公司公示栏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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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
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
对象名单亦应经过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票总量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汪勤 董事 100 2.00% 0.05%
方涛 副总经理 100 2.00% 0.05%
申睿波 董事会秘书 40 0.80% 0.02%
陈志 董事、财务总监 40 0.80% 0.02%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 3,909 78.18% 1.97%
(不超过 480 人)
预留 811 16.22% 0.41%
合计 5,000 100% 2.52%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中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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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之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未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之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
因所致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12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06 元的
50%,为每股 4.0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8.24
元的 50%,为每股 4.12 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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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
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
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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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
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
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
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性股票第一个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性股票第二个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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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第三个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一致,若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
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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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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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
格”是指审议回购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当天收盘价,下同)的孰
低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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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如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合增长率不低于 1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
长率=(当年营业收入÷基准年营业收入)^(1/间隔年数)-1。
若公司某一年度业绩考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
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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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A、B、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值回购
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
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具体
目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
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
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同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
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以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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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
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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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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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
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
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
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
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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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
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
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和回购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18-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
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
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
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
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
-19-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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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
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
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
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
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或雇佣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21-
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遵纪守法、勤勉尽
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
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
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
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
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
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
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
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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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
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
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
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23-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
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
有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
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
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
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值回
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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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
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低
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
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
除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
公允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回购款之前需缴纳完毕
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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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
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
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
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允价格的孰
低值。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26-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登记完成后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每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 为每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不做调整。
2、登记完成后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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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
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
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
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
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方案,并按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公告。
4、回购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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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
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
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
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
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
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本
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
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为 3.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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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 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
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1 年 5 月授予
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 需摊销的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元)
4,189 16,505 7,152 6,327 2,476 55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
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
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
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
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
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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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2、《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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