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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六)2021-03-27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1-01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8月01

日至2021年03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

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8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15,739.00元;

    2、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

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

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

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高于买入均价,并未

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故原告要求公司和立信赔偿其投资

差额损失并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因果关系

认定条件。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7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

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

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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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驳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名原告的投资差
额及佣金损失782,780.2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立信所依据判决书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与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立信所共同负
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已对相关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最

终确认的应赔偿金额可能与相应诉讼案例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不

一致,公司将根据最终确认的应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上述判决预计不

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599号、6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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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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