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上
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
1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4.12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81.9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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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丁小银、孙军军、赵丽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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