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 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大智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 如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12年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更换审计机构将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丁小银 赵丽梅 张思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