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前提下,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做好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1/11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客观、真实和准确的与投资者沟通,
不得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沟通中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2/11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和问卷调查等。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建立公司官方
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
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
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3/11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
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4/11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5/11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
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
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
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
7/11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堆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8/11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
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
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
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9/11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
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10/11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