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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智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

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

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1/22
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

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

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

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

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2/22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或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相关指标达到公司有关金额指标乘以

参股比例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

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3/22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

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

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4/22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

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

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

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5/22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

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

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最新预

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

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

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6/22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7/22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赢;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

五十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8/2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

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

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

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

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

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

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

形;

    (三)因第二十五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

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

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

过。

                            9/22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

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10/22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1/22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

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

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12/22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

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

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

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

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

理制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13/22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14/22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得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

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

                            15/22
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

定事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

或者解除时;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16/22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告;

    (五)所涉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

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17/22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

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

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

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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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

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

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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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4、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

露。

    第五十四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

的数字证书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

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

充分授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按照临

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信息,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

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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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

均不得早于公司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

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

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

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

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

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

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21/22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

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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