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
批准,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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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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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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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损害赔偿责任;
22、公司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的有关方案;
2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证券,或者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
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4、由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或者与公司业务
往来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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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况: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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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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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应严
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
务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
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子公司等实施重大影响的涉及内幕信息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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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员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U 盘、光盘等资料,不准
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
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文印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
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
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
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
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
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
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
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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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
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
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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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
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
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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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姓名/ 身份证号码/统 所在单位/ 联系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序号 登记人
名称 一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及职务 电话 的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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