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04-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
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
制度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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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制度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书面已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四条要求
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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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
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
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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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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