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04-1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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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
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
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之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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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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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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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但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
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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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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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
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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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
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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