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3-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公司原诉讼金额为 324,750,956.10 元,本次追加诉 讼金额为 10,745,675.39 元(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 861,950.50 元(另案处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临 2023-009), 最终调解金额为 334,634,680.99 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 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 334,634,680.99 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 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 335,496,631.49 元,张长 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 335,496,631.49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产 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 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 1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 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 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 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7)。 一、诉讼进展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为了避免诉讼纠纷 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困扰,使公司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 展,张长虹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 他本人全额支付公司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 324,750,956.10 元。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提交的和解方 案,具体如下: 1、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 经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 324,750,956.10 元。 2、张长虹拟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1)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 (3)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1 亿元。 (4)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尾款计人民币 124,750,956.10 元。 3、本案受理费在金额最终确定后由张长虹最终负担,在民事调 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鉴于上述赔偿款 324,750,956.10 元中有 861,405.34 元已另案 处理且已支付,因此上述和解金额调减为 323,889,550.76 元,张长 2 虹将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的尾款调减为 123,889,550.76 元。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变更 申请》,将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至今又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的赔偿款共计 10,745,675.39 元纳入 诉请赔偿范围。截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 无未决案件。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愿意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全额支付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 10,745,675.39 元。 基于上述,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件中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 334,635,226.15 元。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拟在法院主持调 解下与张长虹达成和解的议案》,张志宏与张长虹系兄弟关系,回避 表决。董事会认为: 上述和解方案基本满足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 求,因金额巨大,其提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付清合乎情理, 上述和解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 下与张长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结果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 二、诉讼结果 近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张长虹自愿达成调 解协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 书》【(2021)沪 74 民初 423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在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初 3158 号案中,张长 虹已经向公司支付 861,950.50 元,故在本案中愿意再向公司支付 334,634,680.99 元,具体期限及金额如下: (1)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 3 ( 2 ) 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 前 , 支 付 第 二 笔 款 项 人 民 币 60,745,675.39 元。 (3)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1 亿元。 (4)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尾款计人民币 123,889,005.60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 1,719,283.16 元,减半收取计 859,641.58 元,由张长虹负担,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之前向公司支付。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诉讼金额为 324,750,956.10 元,本次追加诉讼金额为 10,745,675.39 元(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 861,950.50 元(另案 处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临 2023-009),最终调解金额为 334,634,680.99 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 部赔偿款 334,634,680.99 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 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 335,496,631.49 元,张长虹 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 335,496,631.49 元。 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 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