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实业:第七届第一百零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28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 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 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 北辰 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第一百零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
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共 9 人,全
部参与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
辰集团”,持有本公司 1,161,000,03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4.482%)书面提交
的《关于提请增加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根据该函,北辰集团提请将《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永续
中票的议案》和《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增补至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 批准本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议案的议案》
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将控股股东北辰集团书面提交的《关于
提请增加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中的《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永续中票的议案》
和《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增补至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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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批准本公司《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永续中票的议案》
为满足本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证
本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 40 亿元)长期限含权
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永续中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发行方案
1. 注册发行规模:拟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 40 亿元)(以实际注册、
发行金额为准)。
2. 发行期限:于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
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
3. 发行方式:一次或多次发行。
4. 发行利率: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发行时市场情况并与主承销商协商后确
定。
5.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公司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
项目投资建设、补充项目资本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
经营活动。
6.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永续中
票。
7.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永续中票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
决议在本次发行永续中票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 授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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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
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全权处理与本次永续中票发行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永续中票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注
册规模、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
发行期数、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期限、赎回条款、票息递增条款、
票面利率重臵机制、还本付息的期限、强制付息事件、利息递延下的限
制、评级安排、担保事项、递延支付利息条款、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范畴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承销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
宜);
2. 根据本次永续中票发行的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向相关监
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永续中票申请、注册或备案以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
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3. 签署与本次永续中票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本次永续中票的
相关申报和注册,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每
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 办理与本次永续中票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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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批准本公司《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推进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工作,满足本
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董事会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及各控股子公司全权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
下:
(一) 发行种类及发行主要条款
1. 发行种类
发行种类为债务融资工具。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监管机构许可
发行的人民币或外币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
2. 发行主体、规模及发行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本公司或下属控股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本次债务
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 40 亿元)。发行
方式为一次或分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3. 发行对象及配售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分别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
4. 期限与品种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
体的产品期限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
5. 募集资金用途
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经营需要,偿还公司债务、
补充流动资金或项目投资建设等用途。
6. 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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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二) 授权事宜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及下属控股公
司,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决议有效期内根
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全权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相关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是否发行以及确定、修订、调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发行种类、发
行方式、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具体期限品种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的
具体安排、担保事项、具体条款、条件和其它事宜;
2. 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委任各中介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主
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
合同或协议,以及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件,并代表公
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每次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必
要手续;
3. 如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
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
求作出关于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决定作为偿债保障措施。
4. 办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本议案所
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如果董事会或其转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
司及下属控股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
登记的,则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
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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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本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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