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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辰实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20-04-2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北辰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出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
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 点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通知各
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 会议召开 15 日或 10 个工作日前(以
面回复送达公司。                    较早者为准)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须向所有股东(不论在股东 股东会通知须向所有股东(不论在股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 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
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
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 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
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
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其他条款的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除上述修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不
变。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