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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辰实业:章程修正案2020-04-2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北辰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
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法律法
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 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
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 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
变更登记。                         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
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
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 会议召开2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
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 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前(以较早者为
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准)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四条                         删除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
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
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
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
事项。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
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
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 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
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 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
告方式进行。                         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5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证券主管
日至 50 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
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 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 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 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
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董 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董事选举采
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 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
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露。
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如果任何股东
须按照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 在公司知情的情况下,如果任何股东须
上市规则及/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按照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
规定的要求,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 市规则及/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权或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 的要求,在某一事项上放弃表决权或只
反前述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股东 能投赞成或反对票,则任何违反前述有
授权代理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 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
果。                               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关于
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要求发
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 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所有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 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类别股份的
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 在册股东。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
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
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其他条款的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