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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辰实业:北辰实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3月修订)2021-03-25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3 月)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

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下称

上市规则)、《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

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性质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报

请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会的具体授权也可对授权范围的事项作出决策。



第三条    成员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

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董事会

负责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至少每年核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
   验方面),并就根据公司策略需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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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荐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选,并提名有关人员担任董事

   或就董事推荐人选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评价核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

   继任安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六)推荐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七)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办事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同时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

负责。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根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或审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委员(独

立非执行董事)代其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主席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

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非执

行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决策程序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

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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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人应该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汇报

    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必须将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向董事会汇报,

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除非委员会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备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

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时段查阅。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成的决定作出足够详细的记录,

其中应该包括成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

段内先后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

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用。



第九条   权力

    委员会有权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聘请独立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查,向公司人员索取所需资料。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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