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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辰实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法律意见书——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22 第 204 号


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法律意见书——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详细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并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
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并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北京北辰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并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登载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最新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
施的通知》提出的“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
况,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为积极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
度保障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
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建议 A 股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增加通
讯参会方式。除上述内容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
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其他事项均不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7 月 15 日 9 时 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
汇欣大厦 A 座 12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伟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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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以线上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共计
2,700股,该股东仅列席会议并未参与现场或网络的投票表决。本次以现场出席及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合计1,212,541,555股,占
公司总股本3,367,020,000股的36.01230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共计1,193,983,6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46114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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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
代表股份共计18,557,8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1166%。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18,557,869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551166%。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16人,
代表股份18,557,869股。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进行授权的
议案》;

    2. 普通决议案:《关于补充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会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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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会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72,161,676           21,822,010                    0

《关于对公司2022年
                     网络投票情况                   16,070,469           2,487,400                    0
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
额度进行授权的议
                     合计                       1,188,232,145           24,309,410                    0
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16,070,469           2,487,400                    0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1,172,161,676           21,822,010                    0


《关于补充审议公司   网络投票情况                   16,070,569           2,487,200                 100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                 合计                       1,188,232,245           24,309,210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16,070,569           2,487,200                 100
                     票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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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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