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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峰环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06-30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明确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1-
    (四)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负责
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
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等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以下简称“董
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一)任一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拟就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2-
   (四)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不限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第八条所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3-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 1 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二)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均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
准。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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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论金额,相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八条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以下交易:
    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
认定标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相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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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的,相
关报告义务人均应及时报告。其中,涉及相关主体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
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参股
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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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公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公告的业绩预
告差异较大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五)公司股份回购事项;
    (六)吸收合并事项;

                           -7-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中短期融
资券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权益变动和收购事项;
   (九)公司本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
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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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
触及第十五条所述时点时立即以上条所述的任一形式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告,并在 1 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如有)经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
审阅签字后,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补充递交,必要时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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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立刻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汇报。
   报告义务人因情况紧急,或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与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的,应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
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
信息后,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
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报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
责任部门知悉。
   对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若需要履行相关会议审议程
序的,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后披露;对不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按照临时公告
相关规定编制临时公告后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告,
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规定,
履行会签审核程序并经董事长签发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披露。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如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 10 -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相关报告义务
人应将有关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确保报告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
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进行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相关各方的联络工作。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
事)、总经理负有诚信责任,应定期敦促公司各全资、控
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

                           - 11 -
下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
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重庆三峰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8 日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