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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峰环境: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0-029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鞍山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三峰”),
其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拟向鞍山三峰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21,9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
担保前公司已向鞍山三峰提供 28,1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鞍山三峰是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鞍山项目”)的建设
和运营单位。为满足鞍山项目建设资金需求,2020 年 11 月 5 日,鞍山三峰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申请贷款人民
币 21,900 万元,贷款期限 17 年。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鞍山三峰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城市支行申请的 21,900 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三峰环境子公司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拟由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向子
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不超过 376,513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含向鞍山三峰提供不超
过 22,300 万元的担保额度。该项议案已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鞍山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12 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寿安街道办
    法定代表人:刘亮
    注册资本:21,000 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鞍山三峰 100%股权,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灰渣资源化利用、垃圾处理技术信息咨询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13,627,880.01                  322,115,106.32

    负债总额              282,627,880.01                  225,115,106.32

  银行贷款总额            281,000,000.00                  224,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627,880.01                    1,115,106.32

   净资产总额             131,000,000.00                   97,000,000.00

注:鞍山项目目前处于建设期,鞍山三峰公司尚未产生收入、利润。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债务人:鞍山市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保证人: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 21,900 万元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
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约定:本合同的担保期至“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网发电且
收到首笔电费收入,并将本项目项下收益权质押给债权人,办妥质押登记之日止。
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鞍山三峰提供担保,是公司为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
设期间提供的阶段性担保,是行业内企业贷款融资时金融机构普遍要求的担保措
施,具有行业特点,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该项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
准。目前鞍山项目建设进展顺利,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在保余额为 537,614.38 万元,占
2019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65%;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在保余额
为 495,584.26 万元, 占 2019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92%。截至公告披露
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