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2-01-25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
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内部审
计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
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
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
计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长的
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违规事项处理、
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审计整改情况等重大事项,审计部应向公司
党委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所必需的工作
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
达能力。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取相关
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任务要求可从公司和所属公司
抽调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严格按照本办法,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
责。公司不得安排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
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
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被审计对象负责人或者有
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负责
人的回避,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具有相
应资质及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审计部应当对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管理,并对采
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
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
划,在五年内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要经济活动至少审计一次。
审计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
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位主要负责
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董事长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的建议;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
计划执行、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
环境保护、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
据、资料;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六)经董事长同意,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
失浪费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七)经董事长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
封存;
(八)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
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
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
报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
报董事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
达审计通知书。如遇办理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条 正式进场审计时,通常应召开与被审计单位的审
计见面会。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检查、调查、查询、观
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实施审计,并收集相
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
计事项,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
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
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送审稿和相关
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审计报告送审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对象存
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审计部应报请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报请董事长审批签发,并及时将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
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 60 日内,将整
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对未能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董事
长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本公司
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
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
控常态化。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
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
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司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
起生效并施行。原《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
理办法》(三峰环境发〔2018〕8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