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1-25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
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
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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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
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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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
范按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授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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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即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
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
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
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监事会
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
监事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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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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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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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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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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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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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 10 -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 11 -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
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
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
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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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
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提交
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
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制涉
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6.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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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
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
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
董事会公章;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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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
织和管理相关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五)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信息;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
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
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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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
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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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
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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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保密措施
- 18 -
第五十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
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
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
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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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工作会议中涉及的本制度
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
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
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
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
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
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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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四)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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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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