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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9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1-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2-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
借助互联网(e 互动)等便捷方式,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3-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努力提
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
东参会的便利性,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
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
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
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四)网站
                           -4-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中
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
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规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
关信息。上市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
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
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
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
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5-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
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
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
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非正式渠道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五)面对面沟通和接受调研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面对面的
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
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应当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
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
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
                           -6-
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原则上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收到后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
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
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
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电话咨询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
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7-
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
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
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
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
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
                          -8-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
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
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
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
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9-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 10 -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
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
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
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
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制度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 11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
用。


                                     2022 年 8 月 17 日




                            - 12 -
附件 1


                         调研承诺书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个人/单位/机构名称)将对你公司进行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

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形式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


                            - 13 -
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

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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