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保理服务总协议项下 2020-2022 年度日常性 关联交易限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调整《保理服 务总协议》项下 2020-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 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保理服务协议项下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相对应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协议 项下规范进行,采用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调整后的保理服务协议项下关联交易 2020-2022 年度的建议上限金额公平合理,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