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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集运: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8-10-29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薪酬委员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均自公司现任董

    事中产生,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超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2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工作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上述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政策及架构;绩效评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特定

    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

    止职务或委任及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

    偿)等。

    3、审查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任何董事或其

    任何联系人不得自行厘定薪酬。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

    通过或考虑。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3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协调人事部门及其他部门向薪酬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1、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 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 提供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的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向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2、召开薪酬委员会会议,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

    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

    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4

    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如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

    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

    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二十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