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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发:中远海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31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
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
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
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
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
发行文件。


             第三章 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
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
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
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
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
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
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公司最迟应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
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务融
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
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
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
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
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
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
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
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
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
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
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
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
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
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
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
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
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
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
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
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
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
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
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
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
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 制度
的主要内容;企业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企业、
增进机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
变更之曰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
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
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
财务信息。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
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
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
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
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
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
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
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
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利息支付日或本
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
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
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
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
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
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
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企业应当披露处置方案
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
其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
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
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
直接责任。
   公司资金管理部是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部门,协
调和组织本制度的信息披露事项; 证券与公共关系部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部门,配合主承销商按时披露
发债相关文件,负责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要求持
续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为相关部门、各子
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
础资料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现任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为:张明明先生。职务: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资金管理部
总经理。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299 号中
国 远 洋 海 运 大 厦 。 电 话 : 021-65966666 。 传 真 : 021-
65966497。电子信箱:zyhyfz@coscoshipping.com。
    张明明先生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实施公司信
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
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向资金管理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
做出重大决议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财务管理部的
意见;
    (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
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前,应同时准备向交易商
协会申请信息公布。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但根
据本管理制度需披露的信息,应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并将获
得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
秘书,由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
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 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 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将分类专卷存档交由档案室保管。文件的保
存期限在十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
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
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一) 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妥
善管理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将知悉该信
息的人员控制在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不得
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幕信息知情人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
失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以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况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
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发
生冲突,或有规定不明确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有新的相关要求,本制度作相应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