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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发: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20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
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
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
事可列席公司管理层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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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事务管
理部门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征集议案和征求意见时,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通过监事会事务
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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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
事会事务管理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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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
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紧
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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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
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由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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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决议记录。
    第十七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也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其它说明
性记载。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
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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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监管部门”是指
中国和公司其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履行
监管职能的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等同于公司为 A 股发行而全面修订的公
司章程之生效时间。修改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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