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航运及码头服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航运及码头服务总 协议并申请 2019 年上限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航运及码头服务总协议的条款均为一般商业条款,属公平合 理。 2、公司关联董事就该项议案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上述协议项下的关联交易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本集团及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良宜、吴大卫、周忠惠、张松声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