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2018-12-04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审阅了《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授予具体激励对
象的期权数量充分考虑了该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职业技能,体现了
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在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
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根据《管理
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
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的
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提高凝聚力,将员工利益与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紧密连接在一起,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力和长远竞争
力。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激励对
象的关联董事已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如有)后,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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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 吴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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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惠 张松声
2018 年 12 月 3 日